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5年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期、重大活动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2025-04-01 黔东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雷刚

全州各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升游客满意度,维护好“民族原生态·锦绣黔东南”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州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的种类(全票、半票、联票等)、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购票条件等,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做好景区内交通服务、导游讲解、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工作。

二、酒店、宾馆、客栈、民宿经营者应综合考虑经营成本与合理利润,合理定价,确保客房价格与服务品质相匹配。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客房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关于完善住宿业客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加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在重大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大型活动期间,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

三、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可以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图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

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应采用收费公示牌,在停车场车辆进出口处公示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时限、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摄影、旅拍、服装租赁等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套餐计费的应清楚标示套餐包含的内容(如服饰种类、化妆造型、图片数量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六、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手工艺品等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情节较重,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罚款50万元,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罚款200万元,构成哄抬价格的最高罚款300万元,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最高罚款500万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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