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25-03-24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王槐雪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黔东南州辖区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四、受理机构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黔东南州辖区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国库部门。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行”)。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每家代理支库只能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2.承诺获准代理后根据业务量大小和相关制度规定,设置办理国库业务的相应部门或专柜,并配备能够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则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三)禁止性要求:已选定一个申请人代理一家支库的,其他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代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见附录2);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示范文本见附录2),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示范文本见附录2);

  (五)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示范文本见附录2);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申请人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提交纸质申请前,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预受理和预审查,也可直接将纸质申请提交初审行。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初审行国库部门现场接收申请材料。

  (二)接收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初审行发布拟设代理支库公告,有条件的可以在有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公示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业务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申请人可通过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预受理和预审查,也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初审行。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初审行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进一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国库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录1。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初审后,由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审批。

  十二、办理方式

  (一)公示;

  (二)预申请和预受理(适用网上平台方式);

  (三)正式受理;

  (四)审查与决定;

  (五)文书(证书)制作与送达;

  (六)签订协议;

  (七)结果公开。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行长(国库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国库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并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或符合条件但申请顺序靠后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的,由审批行制发“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书(证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因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处理。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代理支库业务有关审批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部门: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国库科。

  咨询电话:0855-806280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室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可与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室进行电话或者实地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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