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2024-09-14 贵州日报 蒲文彬 夏燕 雷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城镇化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由路径。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1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近18个百分点,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村流动人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还有很大潜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是构建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为此,要着力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积极推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要能确保其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能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相应的社会保障、就业以及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只有如此,才能使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落在实处,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切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通过上述改革和调整,进一步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真正使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他们真正在城市安家落户,享有与城镇人口同等的社会权益,从而使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实效,赋能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体制。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它的成功在于适应了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契合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对此要不断坚持、巩固和完善。为更好地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的进步和发展,要积极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集约化以及品牌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健全和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要着力做强做大集体经济,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和经营,着力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从而更好地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集体增收,进一步夯实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管理制度。要结合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体制夯实基础。

完善强农惠农富农的支持制度。我国经济社会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目标,短板和瓶颈仍旧是农业和农村。只有持续不断地实施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支持政策力度,才能逐步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要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种粮户、种粮区域的利益有保障,这样才能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持续安全稳定的保障和供给。要积极从价格、补贴、保险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确保实施政策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提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而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进步创造条件。要深入农业农村调研,摸清农业农村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序引导城市各类专业人才下乡服务,从而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夯实人才基础。要通过完善强农惠农富农的支持制度,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赋能加持。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JY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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