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联合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主要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吸纳扶持对象就业的小微企业。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记者黄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