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因直播销售过程中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2024-12-10 人民法院报 李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间购买翡翠手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构成欺诈,支持了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请求。

2023年7月,消费者小杨在某视频号平台看到闲置翡翠手镯出售广告,经询问,商家告知其可以在当日14点在直播间观看手镯介绍。直播中,商家称该手镯是原主寄售的闲置手镯,原价1万余元购入,现在只卖7000元,性价比很高。对于手镯的外观,商家称“圈口为50.7的小圈口,要不是因为圈口小早卖掉了”,并多次描述“手镯颜色是标准的冰果绿色,绿调的,颜色不发灰,实物比镜头前绿色更浓”“没有纹裂,有一点点小浮棉”。当日晚间,双方继续进行沟通后,小杨通过支付宝付款7000元。商家向其发送下单须知,称“天然翡翠玉石,棉、棉坑、纹、裂、线、筋、矿点和不同光线色差均为翡翠天然属性,不作为退换货理由”。

两日后,小杨收到手镯,却发现实物品质外观与商家描述完全不符,颜色、种水等均与直播间拍摄以及双方确认情况差异巨大,遂要求退货,被商家拒绝。随后商家在直播间就涉案手镯的争议回复称“错把油青色说成果绿色”,但主张直播间明码标价,未进行强制交易和以次充好,拒绝退款。

无奈之下小杨诉至法院。小杨认为,商家已承认将手镯颜色说错,手镯实物有多处纹裂与浮棉,外观与商家在直播间介绍展示的情况不相符。此外,商家对涉案手镯的实际来源和原始价格的描述构成欺诈,涉案手镯来源并非第三方寄售,原始价格也并非1万余元,实际上是商家以5900元的价格自行购入。自己基于商家的虚假陈述才相信7000元可以买到果绿色的全品手镯。综上,小杨主张退货,商家退还货款7000元及运费18元,并按三倍货款赔偿损失。

商家辩称,其已在直播间通过自然光对手镯进行展示,并多次发送商品图片披露商品信息。因玉石产品特殊性,翡翠的颜色界定没有确定的国家标准,交易前已向小杨发送拍前须知进行了特殊提示,在手镯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小杨无权以色差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杨提交了与某网友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涉案手镯与该网友购买过的手镯外观相似,该网友以5900元将手镯出售给小黄。而小黄的收件地址与联系方式与本案商家店铺注册信息一致,也同商家向小杨寄送手镯的运单信息一致。此外,法庭当庭查看小杨提交的手镯实物,其与商家在直播间展示的效果和描述确实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买卖关系始于直播间购物,涉案商品属于贵重商品,故买方交易时应更加慎重选择和购买,卖方应秉持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对于玉石类商品而言,玉石的质地、成色、样式等外观特性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具有重要影响。网络直播间的光线、拍照角度、周围环境等多重因素会使得商品的颜色外观与现场实地展示存在一定的差别。小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购买玉石类贵重商品,对此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对于直播展示的商品与实物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但这种容忍度应在普通消费者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法庭当庭查看小杨提交的手镯实物,该实物与直播间展示的效果和商家直播时描述的光泽和品相存在明显差别,此种差别并不在合理范围内,故对于商家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二手商品交易而言,商品的原始价格和实际来源等信息对于消费者判断商品价值、决定交易是否成立具有重要影响,销售方对上述信息的披露应当承担较高的诚信义务。本案中,小杨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手镯并非为商家宣传的原主以1万余元购入后通过寄售方式委托商家以7000元的价格售出,而是商家以5900元的价格从闲置平台自行购买所得。商家为增加交易机会,以不实信息为噱头进行推广宣传,宣称是高性价比的商品,促使小杨信任后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

基于上述原因,商家在涉案手镯的销售过程中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商家向小杨退还货款7000元及邮费18元,并赔偿小杨2.1万元,小杨向商家退还涉案手镯原物。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在视频号平台通过与消费者直接互动的直播方式增强了与消费者之间的黏性,更易赢得用户的信赖与认同,但消费者因珠宝鉴定专业知识薄弱,在直播间购买珠宝玉石类贵重物品时,应避免冲动消费,选择售后服务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避免私下交易。如果权益确受损害,应及时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快递单据等证据材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直播间商家应当真诚待客,避免通过灯光、涂层涂抹等“美颜”方式不当宣传,更应以信取利,杜绝虚假宣传与产品欺诈,遇到问题友好协商,积极解决。最后,视频号类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当加大对平台入驻商家的实名登记管理力度,审查经营资质,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积极提供商家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加强直播间日常监督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的网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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