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刷脸”不能侵权
“7月30日,我用同城快递寄了一个文件,寄件的时候快递员要求我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可下单之前我明明做过实名认证了,为什么还要再验证一遍?”近日,北京市民钟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进行人脸识别后,钟女士顺利寄出了快递,但她越想越不对劲,“寄个快递有必要录入人脸信息吗?”(8月5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寄快递时被要求“刷脸”,不是个例。而且,让消费者感到疑惑的不仅是寄快递时需要识别人脸,不同下单方式、不同网点对于是否需要人脸识别,标准并不统一,更是令人摸不着头脑。
人脸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过度获取个人人脸信息。从法律角度说,快递公司把人脸识别作为核验消费者身份信息的唯一方式,强迫消费者“刷脸”,以消费者不识别人脸为由拒绝提供寄件服务,这涉嫌过度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法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快递企业过度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快递企业只能把人脸识别作为核验寄件人身份信息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这需要规范快递公司核验寄件人身份信息,《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对人脸识别核验消费者身份信息作出更细致、更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及时亮剑,对过度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快递企业依法处理处罚,并引导、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提高快递公司强制消费者“刷脸”的违法侵权成本。
总而言之,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寄快递“刷脸”不能侵权,必须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