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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3:44:21 人民日报 张 贺 张 烁 郑海鸥 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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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成都体育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2.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入口】
  3. 南京体育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一、成都体育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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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体育学院为原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六所体育院校之一,现为四川省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院校,是国内办学历史最为悠久的体育院校。学校本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毗邻闻名中外的历史名胜武侯祠。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9300余人,博士与硕士研究生1300余人。学校环境优雅,基础设施布局合理,体育训练场馆、教学科研与实验仪器设备、图书文献保障和相关校舍等公共服务体系能较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学校秉承“行健不息积健为雄”的校训,坚持“办学传统塑风格,改革创新聚活力,多元服务拓影响,内涵发展上台阶”的思路,淬炼形成了“以体为本,体医渗透、体文结合”的鲜明办学特色。

3、办学历史悠久。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42年的四川省立体育专科学校。建校初期,开创者始终坚守“国民体格之强弱,关系国家民族之盛衰存亡至深且巨”的信念,为成体播种下“刚毅坚卓、发愤图强”的精神基因。1950年,人民政府接管后,学校更名为成都体育专科学校;1953年全建制转为西南体育学院,进入新中国重点建设的六大体育院校行列;1956年更为现名;1957年学校开始体育教育本科教育;1958年在时任国家体委主任贺龙元帅的关怀下,学校创建了全国首家体育医院;1960年创建了运动保健系;1962年,学校成立了国内专门从事体育史研究的机构——体育史研究室,开启了体育史研究,很快形成优势。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形成的中医骨伤科学和武术两门优势特色学科被贺龙元帅誉为成都体育学院“两枝花”。改革开放以后,在新的发展阶段,学校倡导“勤学苦练、又红又专”的学风,强化“一专多能”人才培养规格与定位;开展了体育新学科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编撰出版了《现代体育科学丛书》,至今仍有广泛影响。进入新世纪,学校抢抓高等教育扩招机遇,顺应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积极拓展学科布局,实现了从单一学科向多学科的跨越。

4、师资队伍发展态势良好。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杰出师资,如著名武术家、原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中医骨伤郑氏学派的创始人郑怀贤教授,著名体育史专家、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体育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周西宽教授等。学校现有各类在岗教职工12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600余人,高级职称近280人。共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国家体育总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教学名师、四川省名中医、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人选”等各类专家112人次;专兼职博士生导师49人;国际和国家级裁判146人、国际健将与运动健将64人;国内外客座教授、兼职教授20余人。

5、学科专业布局合理。学校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附属体育医院为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共有21个教学科研单位,现有22个本科专业,跨教育学、医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历史学等8大学科门类。学校具有体育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体育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新闻传播学等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14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同时还拥有体育、中医、新闻与传播、艺术等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体育学和运动医学为四川省“双一流”建设学科。

6、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通专结合、全面发展”的育人思路,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在2006年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办学77年来,已培养了以我军军事体能训练奠基人孙学川少将和奥运帆板冠军殷剑等为代表的6万余名各类毕业生,为国家体育及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本科专业中有4个专业被教育部批准为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专业为四川省高校本科特色专业。学校现有特色专业、规划教材、“大创”项目等“本科教学工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级项目88项、省级项目255项。其中,中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入选教育部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体育教育专业为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乒乓球》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7部教材入选“十一五”“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建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在2009-2017年,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21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学校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全国举重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全国武术套路青少年培训基地和全国田径短跑、跨栏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和优秀后备人才的任务。按照“亦读亦训,科学训练”的办学方针,紧扣“体教结合、不断探索、培养人才、为国争光”主题,现已在举重、艺术体操、武术、田径、水球等竞技项目上形成优势与特色。2009年以来,我校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及全国体育院校比赛中共获得金牌640余枚、银牌480余枚、铜牌450余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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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4、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5、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6、(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7、(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8、(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9、(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0、(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11、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12、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13、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14、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15、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6、(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7、(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8、(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19、(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20、(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21、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2、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3、(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24、(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5、(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26、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7、(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28、(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29、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0、(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31、(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32、(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33、(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4、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35、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36、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37、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38、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39、(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40、(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41、(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42、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43、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44、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45、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6、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7、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8、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49、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0、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1、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52、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53、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54、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55、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56、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57、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58、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59、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0、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61、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62、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63、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64、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65、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66、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67、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68、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69、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70、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71、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72、(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73、(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74、(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75、(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6、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77、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78、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79、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80、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81、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82、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83、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84、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85、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6、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87、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88、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89、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90、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91、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92、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93、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9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95、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96、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97、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98、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99、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100、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101、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102、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03、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104、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05、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6、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107、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08、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109、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10、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111、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12、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113、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114、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115、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116、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117、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118、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119、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120、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123、(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24、(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125、(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26、(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128、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130、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南京体育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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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体育学院始建于1956年,由南京体育学校、江苏师范学院体育专修科和江苏省体育干部培训班合并而成,是江苏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体育高等学府和重要的省级竞技体育训练基地,是江苏省体育局和江苏省教育厅共管的省属重点建设大学,被誉为“世界冠军的摇篮”。

学校坐落于古都南京,拥有灵谷寺、仙林、五棵松(筹)、滨江四个校区。灵谷寺主校区位于南京市东郊紫金山南麓原民国中央体育场旧址,占地640余亩。学校教育教学设有体育系、运动系、运动健康科学系、民族体育与表演系、休闲体育系、足球学院、研究生部、运动员教育教学管理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部、附属学校和奥林匹克学院(民办机制)12个单位,14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5个学科门类,现有各类在校生7032名;运动训练设有网球学院(中国网球学院)、竞技训练学院、省少年业余体校3个单位,11支省优秀运动队,现有专业运动员355名。

学校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体育学被批准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拥有体育学一级学科5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和1个体育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教育部“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江苏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3个,江苏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专业(类)2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2个(其中A类1个);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国家体育总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3项,省级优秀、精品课程12门,省优秀研究生课程5门,省优秀课程群1个,省优秀多媒体课件16项,“十三五”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本科规划教材1部,省精品教材、优秀教材、重点教材19部,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1个,省级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点1个,实习实训基地80多家。

学校作为江苏竞技体育的主力军、大本营,积极服务体育事业发展,先后走出了国家体育总局原局长袁伟民、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蔡振华等一大批体育行业领军人物;共有15人23人次20项次获奥运会冠军,99人310人次197项次获世界冠军,172人475人次362项次获亚洲冠军,其中94人151人次111项次获亚运会冠军;参加了第1届至第13届全国运动会,为江苏省夺得了204.5枚金牌。

近年来,学校认真落实“科技兴体”战略,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服务,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其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00多项,其中省部级科研项目60多项;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25项;获授权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40余项,软件著作权4部;出版专著、编著、教材100多部;发表论文450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300余篇,SCI、EI、CPCI-S 22篇);拥有江苏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点1个,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实验室1个;设有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行为干预研究中心、江苏省校园足球研究中心、江苏省体育赛事研究中心、奥林匹克教育研究中心、科学训练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学校积极参与国家、省备战奥运会、全运会科技攻关服务,得到上级部门嘉奖;近年来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南京大学等10多个单位在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生物化学等领域进行了合作研究,取得可喜成果。

学校本着定位、使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合格、可用的师资(含教练)队伍,现有专任教师390人(含民办机制122人),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33人(民办机制3人)、副高级职称87人(民办机制4人)、中级职称115人(民办机制27人);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34人、硕士学位237人(民办机制55人)。教练员有124人,其中国家级教练30人、高级教练44人、一级教练32人。师资队伍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6人,省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28人次、省高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46人次、国家体育总局“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2人、“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培养对象7人,硕士生导师110人(含外聘38人)。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丹麦、日本、泰国和香港、台湾等10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大学、科研院所、体育组织建立了交流协作关系;来校讲学、指导训练的外国专家100多人次,派出各运动项目援外专家100多人次,足迹遍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学校办学60多年来,坚持“学训融合、育人夺标、创新求进、服务社会”的特色发展之路不动摇,取得了丰硕办学成果,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委省政府以及国际奥委会和巴赫主席的充分肯定,多次获得国家和省级嘉奖。

面向未来,南京体育学院将继续继承和发扬办学优良传统,不断完善教学、训练、科研“三位一体”办学模式,秉承“严和朴实”校训,以“体育特色、国内一流”为目标,以培养各类优秀体育人才为根本,不断增强办学综合实力、提升办学效益、扩大办学影响,早日建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体育大学,为江苏省和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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