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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1-09   作者:   来源: 编辑: 潘信屹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州范围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1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包谷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应急、林业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各级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及森林草原经营主体防灭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县、乡、村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安排人员值守。同时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三)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落实森防物资装备,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组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防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扑火准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州森防办(州应急局)报警电话:12350、8225155

  州林业局值班电话:8257073

  州森林公安局报警电话:8222318

  特此通告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