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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2-07   作者:   来源: 编辑: 吴敏

    2月6日,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发布通告,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16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全文如下:

    一、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申报和填写个人健康状况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隔离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不服从防控工作人员指挥安排,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拒不执行有关决定命令,办理婚丧嫁娶、组织跳芦笙舞、斗牛、斗鸟、斗鸡、跳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依法对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住宿、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违规营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工作,干扰隔离点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人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的病毒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贪污、侵占、挪用防控疫情的款物,或挪用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五、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州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