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正相、白朝贵申请辞职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黔东南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正相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接受白朝贵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报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正相、白朝贵申请辞职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黔东南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黔东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正相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接受白朝贵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报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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