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这么久的食品还放在货架上销售,谁来管管他们?”近日,有网友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鄞州区姜山一家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更夸张的是,他吃了一口才发现已经过期四个月,这让网友非常生气。目前,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已立案调查。(3月3日《宁波日报》)
众所周知,过期食品一旦食用,轻则引发腹痛、头晕、呕吐,重则造成中毒或死亡。可见,过期食品不能售卖,更不能食用,而应及时下架处理。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无良商家只顾眼前经济效益,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竟然肆意售卖过期食品,这既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更是一种食品犯罪行为。
笔者以为,销售过期食品必须严惩重处。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对经营食品销售的商家进行严格的检查,又要对恶意销售过期食品的不法行为,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刑责,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还付出“禁业代价”,更付出“刑责代价”,倒逼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有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就要第一时间向监管、消协等部门举报投诉,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从而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相信,只要监管严处罚,再辅以举报奖励制度,用监管和法治维护食品消费环境,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类似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销售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