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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往合作,保密事项不能忘

发布时间: 2023-12-16   作者: 钟声   来源: 保密观 编辑: 石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涉外活动日益频繁,涵盖经贸、政治、科技、军事、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面对窃密渠道增多、窃密手段多样、泄密风险加大等严峻挑战,巩固涉外领域保密防线十分重要。


涉外活动失泄密时有发生



案例1:2023年以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气象、保密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治理,发现数百个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实时向境外传输气象数据,广泛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份,对我国家安全造成风险隐患。相关部门依法对这类非法活动进行查处,及时阻断气象数据出境的违法行为。


案例2:某军工研究所工作人员张某,在出国访学期间被间谍策反。该间谍不仅用豪车带他外出游玩,为他提供高薪兼职工作,还允诺帮助其女儿出国留学。在利益诱惑下,张某回国后为其搜集军工情报,导致我国多种新型武器装备信息泄露。最终,张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3: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携带秘密级文件出境时被海关检查发现。经查,张某作为考察境外援助项目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该文件出境,但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有关部门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境外泄密的渠道和方式

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不遗余力地对我实施全方位、高科技、高频率的窃密活动,主要渠道和方式如下:


利用商贸活动做掩护刺探情报


以合作考察为幌子搜集情报


借学术研讨交流之机搜集情报


通过收集整理公开信息分析情报


利用网上交友、网络招聘策反窃密


针对我出国(境)人员实施策反


利用保密防范漏洞窃密


通过网络远程攻击窃密


利用高新技术手段窃密


涉外活动须注意的保密事项



(1)不得引领国(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与国(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前应确定会谈范围和口径。


(3)出入国(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人员驻地或陪同国(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4)遇有国(境)外人员来电、来函、来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报告。


(5)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6)不得利用国(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得使用国(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