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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州全面禁用“生鲜灯” 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 2023-11-27   作者: 记者 李信帜 通讯员 杨开畅   来源: 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编辑: 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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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意味着“生鲜灯”将撤出生鲜市场。

记者从州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加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尽快普及规定,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全州市场监管系统从今年6月份开始进行专项安排部署,对全州所有涉及生鲜的经营者进行全覆盖摸排,逐一上门检查指导。通过巡查检查、发布通告、签订告诫承诺书等形式推进新规落实落地,劝导经营者自行拆除美颜滤镜“生鲜灯”,指导其正确使用与自然光相近的照明设备,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开展对全州各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全覆盖检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使用美颜滤镜“生鲜灯”违规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凯里市佳惠超市、永辉超市及各大商场、农贸市场正在自行积极整改中。

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照明灯具规定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对各类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是否使用“生鲜灯”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效,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给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消费者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发现仍然有使用“生鲜灯”等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